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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给回迁房开票问题

房产企业给回迁房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0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领导,咨询一下,目前关于回迁房的开票问题,不是很明朗,请领导给予解答一下: 1、回迁房按照1:1.4的比例拆迁,开发商拆迁100㎡,给140㎡的回迁房,另外还有人口费20㎡/人,大龄青年还可以享受800元/㎡,拆迁时候政府给的货币补偿拆迁户是4000元/㎡,请问实际开票如何操作?按照什么标准或者价格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于开发商以产权置换方式进行的回迁房的安置行为,暂按照建筑成本及成本利润率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于产权置换比例之外的购买部分,要按照现金回购的规则进行处理。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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