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
留言时间:2020-05-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威海一家企业,从潍坊和烟台的果农处收购的水果蔬菜可以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跨省(东北)收购的农民的西瓜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二十条 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对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
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无单独发票票种,使用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购”字样,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此票种,也可以由农民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