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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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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9.11.7

链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 1 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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