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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加大税收优惠 助力乡村振兴

加大税收优惠 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10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刘国虎 沈冬平

为助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鼓励新的农业业态,建议统一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相关的地方税优惠政策,适当放宽“三农”税收优惠范围和条件,明确统一的优惠目录。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发布,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如何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涉农产业优惠政策,建立产业导向,引导资本、人才向有利于国家长足发展的涉农产业、西部地区集聚。

促进农业生产的税收优惠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依据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等文件。

两大税种规定的免税范围并不一致,且增值税强调“自产自销”,对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强调“初加工”,不区分原料自产还是外购均可免税。这样就造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存在差异,例如增值税注明不属于免税范围,企业所得税明确初加工可免税,如洗净毛、洗净绒。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文件中所述的免征增值税的“猪、牛、羊、鸡、鸭、鹅”是否包括活的整头的猪牛羊,实践中并不统一。由于缺乏清晰的政策指引,实务中税企双方争议较大,亟须予以明确。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应协调一致,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缺乏农业专业知识导致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确。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与农户建立合理利益联结机制,可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体。现有的“公司+农户”相关税收优惠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根据文件规定,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可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按照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值得探讨的是,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政策的适用范围建议扩大到所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但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进一步明确。

此外,8号公告及2号公告均强调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期间畜禽苗所有权仍属于公司。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传统畜禽饲养行业经营模式又发生了改变,衍生出公司将畜禽苗直接销售给农户,农户支付货款以供企业可以回笼资金,后因农户缺乏现代化养殖所需技术,再将畜禽苗委托公司养殖,养大后回售给公司赚取保底利润的“农户+公司”模式。这种模式下养殖的农产品,既不是公司自养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也不是农民自养的,是否可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政策执行,或比照“公司+农户”模式享受税收优惠,执行中有争议,需要及时予以明确。

加快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目标是通过两年时间,加快形成农商紧密联系、产销衔接更为畅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但目前支持供应链建设的税收优惠较为有限,仅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随着供应链的不断整合升级,频繁的并购重组不可避免,但涉农主体往往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混合所有,股权结构复杂,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资产划转等优惠。建议扩大促进农产品流通的税收优惠范围,如用于农产品仓储的土地、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建议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可免征印花税。

鼓励境外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

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是我国扩大和深化农业对外开放的重要方向,也是未来保障我国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的重要举措。一般而言,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但当企业在对方国家享受了涉农减免税待遇,对方国家尚未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或税收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时,所得需按国内的适用税率补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高。建议借鉴海南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设立农业鼓励类产业目录,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激励专业人才的税收优惠

一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城乡差异,比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军队退役干部就业税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就业人员,农村人员不能享受。这种优惠政策的区别对待,有失公平。农业人才也亟须政策给予一定的扶持与倾斜。此外,近年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海南自贸区、横琴新区、大湾区等境内特殊区域,致力于激励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精尖领域的人才,对于农业专业人才的激励政策很少。建议参照海南自贸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涉农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对于符合目录范围且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建立现代化税制体系,应改变城乡二元税制现象,认真梳理相关税收要素,统一增值税和所得税及相关的地方税优惠政策,适当放宽“三农”税收优惠范围和条件,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完善立法,明确统一的优惠目录,与时俱进,鼓励新的农业业态,为助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作出税收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鹏欣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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