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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稽查人员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新规

稽查人员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新规

2021年09月0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王楷 田永乾 谢飞

自2021年8月11日起,办理税务稽查案件要格外注意《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中有关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作为指导税务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规定》衔接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了明确规范,其中有关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需要基层执法人员高度重视。

《规定》第九条指出:“税务稽查人员对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相比过去施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这里对接民法典有关规定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内容。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稽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个别稽查人员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淡薄。稽查执法人员要注意新要求,在执法中保护好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规定》第十一条增加一个新规定,即“税务稽查案件办理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这是保证税务稽查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过去,由于缺少明确规定,部分稽查人员办案中存在文书送达不规范、取证手段不合规等情况。比如,送达人没有两人以上;实际送达人同《送达回证》所书不一致;取证笔录采用不规范方法;行政处罚时未充分告知权利和义务等。稽查执法过程全记录新规,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稽查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通过落实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进行数据压缩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压缩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的规定。过去,不少税务检查人员在进场检查提取电子数据,特别是提取电子账簿时,往往直接采用U盘拷贝的方式进行证据提取,不对证据进行固定,未注意要采取手段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不利于对稽查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新规为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定,检查人员要依规操作,使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合法合规。

《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之前,在稽查工作中存在个别稽查人员办案随意,未充分告知当事人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稽查人员要重视并落实这些规定程序,避免随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德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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