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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名为“购”实为“借” 利息收入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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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名为“购”实为“借”  利息收入应缴税

日期:2020年02月26日

来源:中国税网

本案涉税数额较大,案情复杂,属于重大税务案件。案涉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资金往来中有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网银收款记账凭证,凭证用途和附言栏目中也大部分注明了“购房款”等。看似合情理,但是合法吗?其实,这是一种名为购房实为借贷的行为,涉案资金来往凭证注明的“购房款”系再审申请人陈建伟的单方行为,且当事人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

根据裁判文书内容可知,陈建伟等涉案人员支付给鑫隆公司人民币5500万元之后,就按月收取交易金额的5%,与利息的收取习惯相吻合。因此可以推定陈建伟实际上是将其资金借予鑫隆公司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陈建伟与鑫隆公司资金款项来往中多出的人民币2140.5万元为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中规定的应税劳务行为中的“金融保险业”税目,应依法缴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2、对案涉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3、对民间借贷产生的较大金额利息收入征收税款如何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链接:

陈建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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