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2—00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18-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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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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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可以参照办理“1.1基础信息报告”“8.1清税注销”等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