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进出口税收类热点问题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2.取消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规定:“三、……(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北京什么企业可以申请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答: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条件的企业,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国税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4.企业2014年12月10号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到申报出口退税期间发生了海关商品码的变更,企业应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5.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6.境外旅客在境内购物,办理离境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第二条规定,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7.境内企业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退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第一条规定,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8.境外旅客已办理离境退税的发票是否可以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二条规定,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9.税务机关对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业务的银行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三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10. 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九条规定,境外旅客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离境退税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11.小规模纳税人有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免税行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附件二填表说明规定,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