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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5年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2015年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1.销售和进口化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2.劳务派遣单位安排残疾人去其他单位就业,能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9月征期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后,小规模纳税人辅助申报工具第1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和抄报税数据有尾差,是否需要修改申报数据?

答: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软件计算方式不一致,导致存在的尾差,在申报软件中无法修改,如若软件中不报错则正常申报,如软件报错则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手工申报。

7、9月征期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和抄报税数据存在尾差,是否需要修改申报数据?

答:需要。上述情况需先核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5行本期填写了哪几行,1、3行修改对应行次的2、4、6、8列,2、4、5行修改对应行次第14列即可。

8、本月纳税申报时《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扣除率不能手动填写了,什么原因?

答:自2015年9月起,纳税人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时,应如实填写该表格L2-L7列相关数据,LI将自动生成该事项核定的单耗数量,纳税人手动勾选自动生成的数据即可,L8只能填写0-1的数字(即0.13或者0.17)。

9、销售空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上述事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10. 2015年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哪种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因此,2015年1月1日起,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申请领用以上发票。

11.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是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12.留抵税额是否能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13.当购车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怎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14.哪些纳税人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15.企业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有销售额,怎么确定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16.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购进成箱的三元、蒙牛的纯牛奶销售给其他企业,属于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从事批发、零售农产品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其中,企业批发、零售成箱牛奶,若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类别中“鲜奶”范围,应可以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18.纳税人陈女士取得一份满洲里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22位号码,第19位为空格,之前一般为横杠或者斜杠,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系统提示保存不上。请问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19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4号)附件规定,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第19位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

19.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税率开具有误,但是发票已经认证,未申报抵扣。现申请开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选择“已抵扣”还是“未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已认证发票,未申报抵扣进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选择“已抵扣。

20.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行政审批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以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1.既交营业税也交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3万免税的增值税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22.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五条规定,(一)按照税务总局工作要求,依据“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我市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比重情况进行重新划分,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负责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百旺金赋公司负责其他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的纳税人的税控系统技术服务。

1.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2.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二)本年营改增新增扩围行业服务单位范围划分,待税务总局明确原则后另行规定。

(三)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使用金税盘。仍由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保存纳税人的旧专用设备,待市局统一组织销毁。

(五)凡涉及更换服务商的事项,新服务商必须待原已收取的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

23.使用增值税开票系统离线开票时限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规定,我市暂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为15天(360小时),离线开票总金额为“最高开票限额×月发票领用数×50%。

24.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购置、置换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专用设备,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原使用的未加载税务数字证书的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升级版,或初始使用升级版,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初次购买专用设备价款以及技术维护费,允许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购置、置换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专用设备,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可以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25.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是否还可以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因此,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后收购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6.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情况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7.留抵税额是否能抵减增值税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8.当购车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怎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根据文件规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因此,若原材料非文件规定的材料,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29.哪些纳税人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3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如何结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31.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的副产品,比如米糠是否免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一款,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粮食加工生产出的米糠,若属于农业产品下脚料,应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

32.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免税产品,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能否直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用于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的配件,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3.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不包括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

34.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表?该笔税款是否需要单独申请退税?

答: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在当期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目。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其已经预缴的税款可抵减本期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

35.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当月是否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37.我公司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8.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何时完成改造?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39.外卖快餐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饮食业纳税人销售外卖快餐应当缴纳增值税。

4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的自产创新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1.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何种资料备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42.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3.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44.北京市2015年10月1日起将哪些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45.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用什么扣除标准?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46.销货方虚开了大批增值税专用后走逃,税务机关将其虚开的发票列为失控发票,我们企业通过正常交易取得了该专用发票是否能正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47.现在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还能全市通办吗?

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全市通办的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自助办税机若干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已全文失效,请纳税人继续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48.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可以享受怎样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退税比例为70%。

49.企业销售鱼肉、兔肉等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企业销售鱼肉、兔肉不能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0.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水电公司已把发票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物业公司应向租户开具什么发票?

答:若物业公司无销售水电的经营项目,但是发生水电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51.个人出租房屋,向租户收取水电费,应开具什么发票?

答:个人出租房屋,向租户收取水电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

  3.《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5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境内运费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因此用于外销货物形成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53.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54.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是按照什么标准界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生产销售合同,按照预收货款的方式交付产品。我公司在4月已收到全部预收货款10万元,合同约定 6月交货,对已收到的该笔货款是否需要在4月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应在6月份发货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税率和征税率

1.公司用煤作为燃料将水加热生产高压、中压和低压蒸汽,产品的用途主要是提供给工业企业作为生产的动力。请问,这部分蒸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的蒸汽增值税税率是否适用13%?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照17%缴纳增值税。

2.拍卖行受托拍卖商品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否有变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14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销售矿泉水能否按照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因此,销售矿泉水不能按照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其中“安置失业人员”栏次填写什么内容?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款第2项规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936号) 规定,对北京市的扣减标准明确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依照执行。

   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应按实际扣减增值税额填写相应栏次。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该怎样填写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该将销售额填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中,系统会自动将此栏数据带到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栏中;减征的1%填写在附表四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栏中,系统会自动将此栏数据带到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3.纳税人参与票表比对需要怎么操作?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先抄报开票数据,后填报《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征期内再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顺序办理纳税申报。

4.参与票表比对的小规模纳税人,哪些原因可能会导致其税收征管系统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征管系统将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一)纳税人当月未抄报开票数据。

(二)纳税人当月未填报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当月未下载税控器具解锁信息的。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可以填负数吗?

答:根据《北京市国税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再培训辅导材料》中材料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有关情况介绍》第一条规定,有差额征税资格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应税服务相关行次的第9列、第10列应大于等于零。无差额征税资格的纳税人除简易征收栏次外可以填报负数。

6.小规模纳税人参与票表比对抄税和申报必须在同一天完成吗?

答:“票表比对”纳税人应在完成抄报税后进行纳税申报,其中,申报时间不限于抄报税当天。纳税人若出现抄报税与申报不在同一天,且申报时提示“未抄报开票数据”的情况,应重新抄报后再进行纳税申报,重新抄报不会造成纳税人数据重复。

增值税—应纳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抵减应纳税额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纳税申报时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报抵减的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免费向顾客赠送代金券,顾客会使用代金券来抵消部分购买商品的价格,那么企业在计算税款时,应按照商品的标明卖价作为计税依据,还是应该按照使用代金券抵消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答:以代金券抵减销售额是属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5.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增值税—税收优惠

1.图书批发和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吗?那2013年已经缴纳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按照以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对于枸杞的范围界定包括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那么枸杞子(也称枸杞果)是否属于该文件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文件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的具体范围(详见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鉴于枸杞子(也称枸杞果)不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内,因此,不属于该文件相关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3.电子书销售时是否可申请免增值税,图书免税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图书的规定范围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规定,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电子书销售不免增值税。

4.企业与残疾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5.主坝和副坝装机容量之和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6.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因此,2014年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7.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8.财税〔2014〕71号文件中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请问,其中“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还是纳税申报期?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9.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第四条规定,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范围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方式,将全部货物以及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若不征收增值税,货物转让能否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仍允许继续抵扣。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逾期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

2.首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实地核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启用?启用后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填写的是企业名称还是税务机关名称?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的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一)“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二)“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三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四)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五)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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