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1.销售和进口化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2.劳务派遣单位安排残疾人去其他单位就业,能否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 ‘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 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 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 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5.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l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6、9月征期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后,小规模纳税人辅助申报工具第1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和抄报税数据有尾差,是否需要修改申报数据?
答: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软件计算方式不一致,导致存在的尾差,在申报软件中无法修改,如若软件中不报错则正常申报,如软件报错则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窗口进行手工申报。
7、9月征期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和抄报税数据存在尾差,是否需要修改申报数据?
答:需要。上述情况需先核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1-5行本期填写了哪几行,1、3行修改对应行次的2、4、6、8列,2、4、5行修改对应行次第14列即可。
8、本月纳税申报时《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中扣除率不能手动填写了,什么原因?
10. 2015年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哪种增值税发票?
因此,2015年1月1日起,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申请领用以上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13.当购车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怎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4.哪些纳税人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15.企业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没有销售额,怎么确定销售额?
16.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需要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购进成箱的三元、蒙牛的纯牛奶销售给其他企业,属于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批发、零售的农产品类别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其中,企业批发、零售成箱牛奶,若属于文件规定的农产品类别中“鲜奶”范围,应可以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19.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税率开具有误,但是发票已经认证,未申报抵扣。现申请开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选择“已抵扣”还是“未抵扣”?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已认证发票,未申报抵扣进项,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应选择“已抵扣。
20.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行政审批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1.既交营业税也交增值税的小规模企业,3万免税的增值税是分开算还是合并算?
22.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1.新办税务登记、新增增值税税种登记、小转一般、新增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尚未使用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2.未使用升级版的小规模纳税人暂不按照行业门类划分服务单位。
(二)本年营改增新增扩围行业服务单位范围划分,待税务总局明确原则后另行规定。
(三)应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纳税人使用金税盘。仍由航信公司(含爱信诺公司)继续提供技术服务。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保存纳税人的旧专用设备,待市局统一组织销毁。
(五)凡涉及更换服务商的事项,新服务商必须待原已收取的服务费到期后才能收取下一年度服务费。
24.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购置、置换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专用设备,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是否可以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因此,北京市增值税纳税人购置、置换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专用设备,支付的专用设备更换差价,可以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25.税控系统升级后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是否还可以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因此,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升级版后收购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6.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8.当购车方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时,怎么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文件规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因此,若原材料非文件规定的材料,则不能享受该优惠。
29.哪些纳税人需要在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3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如何结算?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粮食加工生产出的米糠,若属于农业产品下脚料,应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
32.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销售免税产品,其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修理用配件能否直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固定资产修理修配的配件,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3.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4.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了税款,当月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如何填写报表?该笔税款是否需要单独申请退税?
答:已经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在当期申报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目。发生退货并开具了红字发票的,其已经预缴的税款可抵减本期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税。
35.红字发票开具错误当月是否可以作废?如果跨月了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文件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经认证抵扣,由于一些原因要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37.我公司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如果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38.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何时完成改造?编码规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一、试运行有关内容
(二)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三)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40.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免费使用的自产创新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42.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43.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抵扣?
44.北京市2015年10月1日起将哪些行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45.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用什么扣除标准?
46.销货方虚开了大批增值税专用后走逃,税务机关将其虚开的发票列为失控发票,我们企业通过正常交易取得了该专用发票是否能正常抵扣?
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全市通办的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自助办税机若干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已全文失效,请纳税人继续到所在区县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
48.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可以享受怎样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退税比例为70%。
49.企业销售鱼肉、兔肉等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销售鱼肉、兔肉不能享受财税〔2012〕75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0.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水电公司已把发票开具给物业公司,且物业公司经营范围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物业公司应向租户开具什么发票?
答:若物业公司无销售水电的经营项目,但是发生水电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租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个人出租房屋,向租户收取水电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九、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53.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54.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有机肥是按照什么标准界定的?
1. 我公司与客户签订生产销售合同,按照预收货款的方式交付产品。我公司在4月已收到全部预收货款10万元,合同约定 6月交货,对已收到的该笔货款是否需要在4月缴纳增值税?
1.公司用煤作为燃料将水加热生产高压、中压和低压蒸汽,产品的用途主要是提供给工业企业作为生产的动力。请问,这部分蒸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销售的蒸汽增值税税率是否适用13%?
2.拍卖行受托拍卖商品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否有变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3.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其中“安置失业人员”栏次填写什么内容?文件依据是什么?
因此,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应按实际扣减增值税额填写相应栏次。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该怎样填写申报表?
4.参与票表比对的小规模纳税人,哪些原因可能会导致其税收征管系统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八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征管系统将不支持发票开具和发票领购功能。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备案?
3.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重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免费向顾客赠送代金券,顾客会使用代金券来抵消部分购买商品的价格,那么企业在计算税款时,应按照商品的标明卖价作为计税依据,还是应该按照使用代金券抵消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5.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方式销售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1.图书批发和零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吗?那2013年已经缴纳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对于枸杞的范围界定包括枸杞菜、枸杞头、枸杞芽,那么枸杞子(也称枸杞果)是否属于该文件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呢?
鉴于枸杞子(也称枸杞果)不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内,因此,不属于该文件相关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3.电子书销售时是否可申请免增值税,图书免税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图书的规定范围吗?
4.企业与残疾人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可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5.主坝和副坝装机容量之和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6.我公司供暖企业,2014年供暖期即将开始,请问今年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仍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因此,2014年供暖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7.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10月1日”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9.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方式,将全部货物以及负债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若不征收增值税,货物转让能否开具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仍允许继续抵扣。请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2.首次申请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实地核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时候启用?启用后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用吗?
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填写的是企业名称还是税务机关名称?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的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一)“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