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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出租后承租方用于经营(非居住)是否可按财税[2008]24号规定执行

留言编号:0-1232-81520答复单位:[税政司]回复时间:[20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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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对个人出租住房分别减按1.5%、4%和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问:住房出租后承租方用于经营(非居住)是否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均不限定承租方的用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则只限定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因此,如果个人出租住房后承租方用于经营(非居住)的,可以按上述规定执行;如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出租住房后承租方用于经营的,不能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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