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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如果公司在没有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了环保处理且超出文件规定金额,现在公司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受到36个月内条件约束影响?

留言编号:9093-2540617答复单位:[税政司]回复时间:[2017-05-22]

单位:*** 姓名:******* 电话:***********

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理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如果公司在没有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期间受到了环保处理且超出文件规定金额,现在公司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受到36个月内条件约束影响?谢谢!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宗旨是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不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或者受到税收、环保违规处罚,则不再符合《通知》宗旨,不得再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议纳税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适用税收政策的具体事宜。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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