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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我公司生产并销售碳酸钙,一般情况负责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 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文件中的“

留言编号:9406-2543484答复单位:[税政司]回复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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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生产并销售碳酸钙,一般情况负责运输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 请问是否可以按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文件中的“混业经营”分别核算纳税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已经废止。根据营改增试点的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建议纳税人根据公司业务实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适用税收政策的具体事宜。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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