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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等税务局回复: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附件

举报信.doc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首页>信息公开>机构职能>联系方式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lxfs/common_tt.shtml

电话类别:税收违法行政行为举报电话

电话号码:020-12366

用途:接受举报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并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失或者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

接听时间:自动语音:7天×24小时;人工服务: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首页>互动交流>局长信箱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jzxx/common_tt.shtml

3.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我有话对省长说——我要留言

http://www.gd.gov.cn/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大连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附件

举报信.doc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和大地税函〔2009〕165号文件规定可以核定征收。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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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云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附件

举报信.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

 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请您直接联系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广东省高州市税务局),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已通过电话形式与您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文件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不动产所在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海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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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您描述中的“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中的“个人受赠不动产”性质不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四条规定,“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是指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凡纳税人能提供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或契税征管档案中有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的,均应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件的回复尚有疑问,可拨打12366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的举报: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举报事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普通住宅,然后出售,是家庭非唯一住宅,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够准确计算房屋购置成本,没有上手购房发票,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号文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税款是违法行为,涉嫌偷税漏缴税,只能必须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可能导致上万亿税收流失。

二、举报依据:茂名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高州市税务局已确认关于继承房屋后再转让没有房产原值发票凭证的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执行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第二小点: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三、继承取得没有房产原值凭证的普通住宅再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核定征收,涉嫌偷税漏缴税,没有做到只能必须按20%税率征收的违法地点地区名单如下:

1.广东省各地区:

广州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东莞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江门市 按核定征收1%交的、

云浮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湛江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佛山市 按核定征收2%交的、

肇庆市 按核定征收1.5%交的、阳春市 按核定征收交的。

2.全国各省各市:北京市、陕西省、海南省、云南省、大连市、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津市、山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贵州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安徽省、山西省。

四、请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所属辖区,转至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后期检查答复、奖励等事项。请书面回复。详情请看:举报信.doc

附件

举报信.doc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您对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依法作出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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