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点问题解答三
发布时间 : 2020-09-11 15:3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否已延长?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已延长实施期限。
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2、“个人所得税”APP卸载后,填报的数据还在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填报的数据都会存储在税务机关服务器上。卸载手机APP后,同一手机再次安装或更换其他手机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依然可以看到原来填报的数据。
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新税法实施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填报什么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三条规定:“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