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分支机构能否就地纳税?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
关于增值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还需要统筹研究”。税务总局主要基于三个考虑:一是增值税汇总纳税是一项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政策。实施汇总纳税,有利于解决部分行业总分支机构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从而避免总机构大量留抵而分支机构大量纳税的情况发生。二是增值税是否汇总纳税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方式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意愿发起申请,属于市场主体自主行为,政策上不宜多加限制。三是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方式已经考虑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源分配问题。汇总纳税范围内的分支机构以一定的预征率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补充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可抵减各分支机构预缴余额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缴纳”的建议,税务总局在答复中表示“还需要统筹研究”。税务总局的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全额上缴中央的银行,无论分支机构是否就地缴纳税款,都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为减轻企业核算和办税负担,上述银行实行总机构汇总缴纳的征管方式。如果要求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税款,将增加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和纳税申报负担,与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银行,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已兼顾不同地区税收利益。现行汇总纳税制度安排,在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已经综合考虑了跨地区经营企业注册地和税源地分离的特殊性、地区财政利益分配、企业经营模式、税收征管体制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