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形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

发布日期:2015-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9])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