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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日后,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是否退还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后,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是否退还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规定:“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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