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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出现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出现哪些情况,将被取消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规定:“五、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存在以下行为所属年度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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