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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

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5-10-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以受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接受受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受非收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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