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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损失)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损失)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

  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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