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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何种证明?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何种证明?

发布日期:2011-11-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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