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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什么情形下,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什么情形下,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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