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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税务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是否要交环保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009251457336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是否要交环保税?

内容:

公司承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设”项目,是否要交环保税?怎么交,按合同金额还是按实际面积?税率是多少?

咨询人:

石巧婷

咨询时间:

2020-09-25 14: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09-27 09:5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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