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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收到的先征后退增值税并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日期:2012.4.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因此,应当作为征税收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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