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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货物,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货物,是否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1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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