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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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