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