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全国  >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可否认定一般纳税人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11-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