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贴花?
发布日期:2016-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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