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土地增值税规定?
发布日期:2011-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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