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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哪种情况可直接认定取得股息所得缔约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在执行税收协定时,什么是国际运输的附属活动?

发布日期: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 四、下列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不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一)缔约对方政府;

  (二)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三)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四)申请人被第(一)至(三)项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五、本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要求的持股比例应当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规定比例。

  ......

  十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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