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2018年0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明确应当提供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
公告第八条明确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资料属于60号公告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应按照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报送。
60号公告第七条要求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现实中有案例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时间虽然符合规定,但证明的是以前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还有一些案例,纳税人以前年度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申请退税,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仅能证明补充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在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为明确上述问题,在60号公告要求开具时间的基础上,公告第八条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增加新的要求,即要求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能证明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如果申请人根据公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因需要根据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来判断其是否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或者为符合条件的人,因此公告第八条规定应当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