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如何进行维简费的所得税处理?
2013年12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公告》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明确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处理原则与26号公告相同。
考虑到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其维简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应该一致,为保证政策公平,公告将26号公告的处理原则扩大到所有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企业。鉴于26号公告仍然有效,因而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26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