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子公司因不环保被罚5.7万,导致补税143万,原股东承担大部分税款
来源:陇上税语微信公众号
日期:2020.3.9
本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8 日与福建盈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平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闽侯县盈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7 年 10 月 30 日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侯国税通〔2017〕5013 号)通知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12 日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被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榕环罚字〔2014〕50 号)处以57,147.00 元罚款。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1日至《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执行日前即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已减免税款(含税销售额5,336 ,227.80元),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并需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加收滞纳金。
2018 年 11 月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已依据《税务事项通知书》向闽侯县国家税务局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 1,431,821.73 元,并取得相关完税证明。根据本公司与股权出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标的公司在资产交接之前产在或存在所有或有负债均由福建盈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平承担。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9 年 12 月 9 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已出具(2019)榕仲裁 111 号裁决书:裁定由福建盈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平承担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1,181,225.10元。由于子公司福建侯官海峡环保有限公司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未及时按通知规定时间补缴,迟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才缴纳,客观上造成了滞纳金多缴 250,596.63 元,由本公司承担。
陇上税语注:
1、上市公司因环保罚款被取消增值税退税资格并补税的案例不少,去年9月万邦达因被环保部门罚款3万而补缴已退增值税税款1400万、缴纳滞纳金200万,并取消36个月的退税资格(点击查看),代价不可谓不惨痛。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23号,已被财税〔2015〕78号全文废止)第三条: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