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1.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