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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1-15

咨询对象 青岛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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