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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

87.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

发布时间: : 2021-09-24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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