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6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日期:2019.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坤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1MA3N09QQ60)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0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19〕90102号),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7年10月,税务登记中行业明细为其他未列明批发业。2018年9月6日被黄岛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城电话号码13021587292已为空号。2018年11月9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征管信息相关情况及证据
你单位企业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及发票领购记录经黄岛区税务局确认并盖章取证,基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黄道支行,账号:62000514853365214520)不存在。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情况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进项发票和认证情况为从开业起未取得进项发票,2018年4月至19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2018年4月对广州彬辉科技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2477007.18元,税款421091.22元。
(四)生产经营真实性核定情况
你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双珠路226号西海岸壹号1922室,检查组于2018年11月到该处寻找,发现你单位不存在。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资金账户没有资金流向。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我局认定,你单位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该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该单位2018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定性为虚开,金额合计2477007.18元,税额合计421091.22元。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