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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继承房屋,发生代位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标题:

咨询:继承房屋,发生代位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内容:

2021年2月25日,在青岛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继承,

基本情况是:甲和乙的房屋,甲乙的父母均在甲乙之前死亡。甲和乙均在2021年1月死亡,甲和乙有两个孩子即儿子张三和女儿张九,女儿张九表示放弃继承房屋。张三先于父母甲乙死亡,张三的唯一的儿子张大山代位继承甲乙的该房屋。公证处出具了继承公证书,该房屋由张大山全部继承。

问题:张大山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房屋登记时,1.咨询登记中心服务台,服务台答复张大山继承房屋属于遗赠,需要缴纳契税。根据继承法或者民法典 张大山属于代位继承,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属于不需要缴纳契税的情况。

答复:

经市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于鑫悦落实,来话人咨询:继承房屋,发生代位继承,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来话人反映情况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依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如纳税人是符合法定继承条件,不征契税。

市南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工作人员于鑫悦于2021年2月26日15:14用82612366回复来话人,来话人对处理答复表示满意

收信日期:

2021-02-25

答复日期:

2021-02-26

答复单位:

青岛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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