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63号
发布时间: : 2021-01-26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XXX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81661F)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2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石老人XXX房间,经实地检查,该地址找不到你单位。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陈XXX,一直联系不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于2018年6月1日起走逃。
(二)你单位该2015年9月22日取得青岛XXX工贸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2151130,发票号码03600446,发票金额39015.38元,发票税额6632.62元,价税合计45648.00元,发票于取得当月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9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632.62元,应补缴增值税6632.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4.2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教育费附加198.98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补缴2015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32.6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应补缴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