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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标题: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

局长,您好!请问“高新技术企业”今年期满的企业,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没有下发之前,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还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吗?已经按照优惠政策缴纳的企业是需要补交税款吗?资格证书下发后再申请退税吗?

答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第二条规定:“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因此,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前,不能适用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多缴税款可以申报办理抵缴或退税。

收信日期:

2020-09-15

答复日期:

2020-09-27

答复单位: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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