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0年第93号
发布时间: : 2020-06-05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年第9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隆顺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C6WFA0N)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0〕11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6年3月2日,拨打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郑冠军电话15712705188,此电话是空号,无法联系,到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沧怡路17号2栋1单元401户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企业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走逃(失联),2020年4月7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只有2016年3月(所属期)有增值税申报记录,2016年1-3月(所属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记录, 以上申报数据均为零,2016年10月17日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自成立以来至走逃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抄税信息无数据。自成立以来至走逃前于2016年4月共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票方:射阳县东超纺织有限公司,开具日期:2016年4月28日,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03062057-03062060,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货物名称:皮棉,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12月25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已认证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申报表看,未抵扣进项税额。
另:开票方为射阳县东超纺织有限公司、受票房为你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154130,发票号码03030945-03030948,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发票号码03030964-03030967,金额合计-398546.56元、税额合计-51811.04元,货物名称:皮棉,以上8份发票金额合计0元,税额合计0元。2019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从你单位认证信息及申报情况看,未发现你单位认证抵扣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税前扣除。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