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软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3-27
咨询对象
青岛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为软件公司,受客户委托开发项目管理软件,著作权不打算转让给客户,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问题:是否可按照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三),不征增值税?
如果需要征收增值税,应按照销售自行开发软件产品13%,享受满3%即征即退政策 还是按照软件开发服务 6%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青岛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30
答复内容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