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关于对潘某某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8-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青即税公〔2021〕58号
潘某某(身份证号码:3702***61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签章)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
青即通税通〔2021〕0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9年5月31日在不动产转让环节应缴纳税款人民币柒拾陆万柒仟贰佰柒拾玖元壹角陆分(¥:767279.16)元,限于2021年8月27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增值税 |
86572.95 |
城市建设维护税 |
3030.05 |
教育费附加 |
1298.59 |
地方教育附加 |
865.73 |
印花税 |
634.4 |
土地增值税 |
417586.23 |
个人所得税 |
257291.21 |
土地使用税 |
|
房产税 |
|
合计 |
767279.16 |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