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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4.2.10 来源: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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