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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13年8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税种“个人所得税”变更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13年8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税种“个人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有效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上述“个转企”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如何操作?时间如何界定?

日期:2014.2.10 来源: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13年8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税种“个人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有效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上述“个转企”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如何操作?时间如何界定?

上述“个转企”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操作?时间如何界定?

答:(1)个体工商户甲应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前,对其2013年1--7月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清算。

(2)由于纳税主体变动,自转企之日起,有限责任公司乙参照新办纳税人开展年度汇算清缴。

(3)如发生个体工商户转为合伙企业的情形,税收处理上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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