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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滞纳金的计算基数

滞纳金的计算基数

留言时间:2021-07-26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我司为房地产行业,经稽查后,发现企业所得税2017年应缴纳0,实缴300万,应退300万,2018年应缴纳600万,实缴0,应补600万,请问计算2018年欠缴税费的滞纳金计算基数是否可以以应退税款抵减应补税款后的金额,以(600-300)进行计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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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2017年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可以选择在在2018年去抵减,如您当时未选择抵税,2018年的600万是您应缴而未缴的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您的滞纳金基数应为600万。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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