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新鲜猪肉的抵扣税率;退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留言时间:2019-11-29
纳税人所属地
宁波
问题内容
请教两个税务问题,
1、一家餐厅,一般纳税人,向一家肉店,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新鲜猪肉,肉店非自产自销,以前,肉店给我们开普票,由于不能抵扣,我们退还给他。现在,肉店给我们开3%的专票,请问,我们的抵扣金额是3%还是9%?
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请问,退还的增值税,是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也就是,下面两个会计分录,哪个是正确的?会计分录一,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二,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2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退还的增值税,属于其他收益,需要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