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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收到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收到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发现隔壁公司占据部分办公面积,经双方商讨,我司按照面积对应的租金、物管、水电费收取面积补偿金,此补偿金为我司被动行为,并不是主动的营业出租行为

请问这笔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定要开具发票,若不属于应税行为,是否可开具收据给对方,作为对方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占用办公面积应该支付租金,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另外支付的补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建议开具租金的增值税发票。您也可以提交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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