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发现隔壁公司占据部分办公面积,经双方商讨,我司按照面积对应的租金、物管、水电费收取面积补偿金,此补偿金为我司被动行为,并不是主动的营业出租行为
请问这笔补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一定要开具发票,若不属于应税行为,是否可开具收据给对方,作为对方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提交的问题太笼统,占用办公面积应该支付租金,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是租金的组成部分,另外支付的补偿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建议开具租金的增值税发票。您也可以提交相关资料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