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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税务局: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09-29 我要评论

合伙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问题之二

留言时间:2020-01-07

咨询对象 宁波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投资人(法人企业)出资100万元入伙某合伙企业,一年后该合伙人拟从该合伙企业退出(退伙)或者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并获得200万元退伙款或者转让款。请问:

(1)该投资人入伙或者转让份额时,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2)该合伙人退伙或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应涉及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复时敬请提供法规依据或列出计算过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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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8

答复内容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印花税:自2019年起,宁波不征合伙份额转让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1、退伙时,投资企业从合伙企业撤回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其享有合伙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部分除外)。2、份额转让时,为财产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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